技師受聘
營造廠聘用技師
逐案簽證
營造廠設立
時間:2023-07-27
(1)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: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,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,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,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、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。
(2)技師若要兼職應避免兼任其他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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